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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術亮點之立意
1 計畫緣起:
「臺中市藝術亮點」係為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、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。藉由廣設文化據點,供藝術工作者創意揮灑,也能同時兼具藝文人才的培養及藝文人口的增加,並建立廣泛且生活化的文化藝術版圖。
2 計畫主旨:
(一)塑造優質商業文化,提振業者經濟效益,並提昇為「文化產業」的一環。
(二)建立廣泛文化據點,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、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。
3 計畫依據:
市政白皮書,柒、教育文化行動方案八:推動社區總體營造,以達文化產業振興,文化再造及社區環境改造目標,並結合地方特色推動『產業文化化』。
4 辦理單位:
(一)指導單位:臺中市政府
(二)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
(三)協辦單位:
(一) 凡有心推廣文化藝術活動之餐飲業、文創設計業、百貨業、旅宿業、書店及出版業、醫療院所、藝文展示空間、才藝補教業等不限型式之業者及基金會均可申請。
(二) 具備每年策劃四場以上之藝文展演、講座等相關推廣活動之執行能力。
(三) 展演空間安全且設備適宜。
(四) 建築、消防各項公共安全規定合格,視申請空間大小及性質需檢附下列影本:
1.建築物使用執照。
2.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(公安申報)。
3.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。
(五) 以各營業處所為申請單位,不接受連鎖加盟體系統一申請。
(六) 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。
6 辦理時間:
每年度四月至十一月辦理收件、評選及掛牌,申請收件日期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。
7 實施內容:
(一)申請業者應備文件:
1.繳交填妥之「臺中市藝術亮點」申請書一式二份。
2.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、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(公安申報)及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以備審核。
(二)評選方式:
1. 初評:由文化局邀集局內相關科室單位主管進行送件﹙書面﹚資料之初評。
2. 複評:通過初評之業者由建築、消防主管機關及文化局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實地勘驗。
3. 評選結果除以專函通知外,並於媒體公布。
(三)「藝術亮點」的掛牌與推廣:
1. 文化局將協助或輔導「藝術亮點」對於藝文展演等相關推廣活動之策劃與執行。
2. 製作「藝術亮點」標誌物,並由本府擇期掛牌啟用。
3. 印製「藝術亮點」文宣、DM等宣傳品,並於文化局出版刊物、網站等專題報導各亮點。
4. 安排媒體專訪「藝術亮點」,並聯合宣傳造勢。
(四)「臺中市藝術亮點」執行藝文展演之規定:
1. 每年度辦理四場以上之展演活動,展演內容可視亮點之運作情況而適度調整。
2. 各場活動之請柬、DM、海報等宣傳品可郵寄至文化局,由文化局代為發送,文化局將不定期派員參與現場活動。
3. 年度計畫終了應填具「執行成果報告表」(附件),並彙整後寄送至文化局備查。
4. 「藝術亮點」應與展演者簽訂合作契約書,以明定雙方權責。
(五)「藝術亮點」之註銷:
以下情況本局得撤銷「藝術亮點」資格:
1. 掛牌期間不符消防安檢、建物使用規範或其它違反公共安全等政府相關規定者。
2. 未執行每年辦理四場以上藝文展演之規定,或展演內容非屬藝文活動。
3. 藝術亮點地址搬遷、暫停、歇業或更改空間用途,以致與原申請條件不符者,亮點應來函文化局取消亮點資格並歸還藝術亮點標誌物。
8 計畫目標及效益:
(一)設置『百點藝廊』,邁向藝術大市。
(二)使藝術與產業相結合,達成產業藝術化、藝術產業化。
(三)廣設文化據點,使本市的藝術家有更多展覽空間,人人有機會參展,人人有機會欣賞。
(四)提昇參與店家人文氣息,帶動更多參觀人潮,提振商機,促進文化經濟效益。
(五)擴大民間參與,不僅節省軟硬體經費,對於藝文人才的培養,更有助益。
「臺中市藝術亮點」係為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、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。藉由廣設文化據點,供藝術工作者創意揮灑,也能同時兼具藝文人才的培養及藝文人口的增加,並建立廣泛且生活化的文化藝術版圖。
2 計畫主旨:
(一)塑造優質商業文化,提振業者經濟效益,並提昇為「文化產業」的一環。
(二)建立廣泛文化據點,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、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。
3 計畫依據:
市政白皮書,柒、教育文化行動方案八:推動社區總體營造,以達文化產業振興,文化再造及社區環境改造目標,並結合地方特色推動『產業文化化』。
4 辦理單位:
(一)指導單位:臺中市政府
(二)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
(三)協辦單位:
1. 臺中市都市發展局、新聞局、消防局、觀光旅遊局
2. 臺中市各區公所
3. 臺中市各藝術團體
4. 臺中市藝術店家
5 實施對象:(一) 凡有心推廣文化藝術活動之餐飲業、文創設計業、百貨業、旅宿業、書店及出版業、醫療院所、藝文展示空間、才藝補教業等不限型式之業者及基金會均可申請。
(二) 具備每年策劃四場以上之藝文展演、講座等相關推廣活動之執行能力。
(三) 展演空間安全且設備適宜。
(四) 建築、消防各項公共安全規定合格,視申請空間大小及性質需檢附下列影本:
1.建築物使用執照。
2.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(公安申報)。
3.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。
(五) 以各營業處所為申請單位,不接受連鎖加盟體系統一申請。
(六) 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。
6 辦理時間:
每年度四月至十一月辦理收件、評選及掛牌,申請收件日期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。
7 實施內容:
(一)申請業者應備文件:
1.繳交填妥之「臺中市藝術亮點」申請書一式二份。
2.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、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(公安申報)及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以備審核。
(二)評選方式:
1. 初評:由文化局邀集局內相關科室單位主管進行送件﹙書面﹚資料之初評。
2. 複評:通過初評之業者由建築、消防主管機關及文化局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實地勘驗。
3. 評選結果除以專函通知外,並於媒體公布。
(三)「藝術亮點」的掛牌與推廣:
1. 文化局將協助或輔導「藝術亮點」對於藝文展演等相關推廣活動之策劃與執行。
2. 製作「藝術亮點」標誌物,並由本府擇期掛牌啟用。
3. 印製「藝術亮點」文宣、DM等宣傳品,並於文化局出版刊物、網站等專題報導各亮點。
4. 安排媒體專訪「藝術亮點」,並聯合宣傳造勢。
(四)「臺中市藝術亮點」執行藝文展演之規定:
1. 每年度辦理四場以上之展演活動,展演內容可視亮點之運作情況而適度調整。
2. 各場活動之請柬、DM、海報等宣傳品可郵寄至文化局,由文化局代為發送,文化局將不定期派員參與現場活動。
3. 年度計畫終了應填具「執行成果報告表」(附件),並彙整後寄送至文化局備查。
4. 「藝術亮點」應與展演者簽訂合作契約書,以明定雙方權責。
(五)「藝術亮點」之註銷:
以下情況本局得撤銷「藝術亮點」資格:
1. 掛牌期間不符消防安檢、建物使用規範或其它違反公共安全等政府相關規定者。
2. 未執行每年辦理四場以上藝文展演之規定,或展演內容非屬藝文活動。
3. 藝術亮點地址搬遷、暫停、歇業或更改空間用途,以致與原申請條件不符者,亮點應來函文化局取消亮點資格並歸還藝術亮點標誌物。
8 計畫目標及效益:
(一)設置『百點藝廊』,邁向藝術大市。
(二)使藝術與產業相結合,達成產業藝術化、藝術產業化。
(三)廣設文化據點,使本市的藝術家有更多展覽空間,人人有機會參展,人人有機會欣賞。
(四)提昇參與店家人文氣息,帶動更多參觀人潮,提振商機,促進文化經濟效益。
(五)擴大民間參與,不僅節省軟硬體經費,對於藝文人才的培養,更有助益。